现如今老人住院,家属请护工陪护的情况很普遍。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此案的判决结果给护理行业敲响警钟,也给患者和家属提了醒。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认定不了的事实,把举证责任分给护工公司其实也是正常的。“家属把病人送到医院,还找了专业的护工24小时护理,已经尽到了义务,还怎么再注意?但护理公司提供专业的有偿护理服务,应该来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这件事确实无法举证,那就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法官表示,对老人和儿童这样的特殊人群提供有偿服务,护工公司本身就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从社会角度来说,加重这些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是有好处的,会促使它提供更好的服务。
法官说,从市场行为来说,企业对于控制经营风险也是有主动权的,针对特殊人群的护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注意义务,可以把价格也提上去,就等于降低了风险。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也发现护理行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护理行业合同意识比较差,有的没合同,签的合同也非常粗糙,基本上就是声明性的条款;行业上也缺乏统一而具体的服务标准。针对不同人群,失能的、神志清楚的,护理到什么程度,24小时护理的界定,是一个人连轴转,还是两三个人换班?吃饭上厕所怎么算?”
“护理合同应该越细越好,把老人的身体状况也写进合同,根据不同的护理对象和护理等级,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写清楚,也可以降低风险。”法官表示,护理机构可根据患者所需护理的陈述和身体状况的病历记载等,把护理服务分级,对应不同的价格,让家属根据需要自己选择。“现在患者和家属是没的选,一个医院里往往只有一家护理公司入驻,在没有其他公司可比较选择的请况下,能不能选择不同级别的护理?这个是可以实现的。”
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那些患者和家属,付费聘请了护工,获得相应的护理服务是天经地义的,患者和家属别有怕麻烦别人的心理,如果请了护工却不用,发生意外,自己倒成了过错方。
护工擅离岗患者坠床死亡护理中心赔偿4万元
73岁的李老太太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与一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老太太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陪护,陪护费为每天120元。
一天早上,护工没有通知李老太太家人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擅自离开医院。其间李老太太从床上坠落,造成股骨骨折。治疗过程中又出现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几个月后死亡。李老太太的家属起诉护理中心,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
庭审过程中,护理中心承认在老人坠床时护工确实不在场,但护工离开医院是应老人的要求去买早饭。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全面履行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的义务,但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已构成违约。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系多种因素所致,故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
护工未尽职致病人摔伤家政公司赔偿5万
老张因脑中风入住医院,家人从家政公司聘请了护工,对老张在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起居等提供全天护理服务。
一天,护工将老张从卫生间带回病床后,因其他病员呼叫护理,在没有将老张所坐的轮椅刹车充分固定的情况下匆匆离开。老张伸手去取床头柜上的药品,因刹车未固定而跌倒在地,致右股骨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护工在护理期间,存在未尽审慎护理义务的过失,致老张受伤,其所在家政公司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老张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却不叫护工自行伸手取物,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应对自身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老张各项损失约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