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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务人员10岁儿子被捅13刀 凶手终审被判死缓(5)

2017-04-26 04:48:24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定

根据病情不同意转院

卫生院无过错

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贺正平称岳家桥镇卫生院有过错,经查,对于病人是否需要转诊转院,医生的专业判断更为准确,由此更能实现分级诊疗之目的,岳家桥镇卫生院考虑贺正平的具体病情,不同意贺正平转院到益阳市中心医院,并无不当。

贺正平从岳家桥镇卫生院正常办理出院手续数日后,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自行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贺家桥镇卫生院对此不知情,卫生院对贺正平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没有过错。

计划报复蹲点伺机作案

杀人故意明显

贺正平上诉提出无杀人故意,经查,贺正平作案前写下遗书计划报复,为杀人而购买作案刀具,蹲点守候伺机作案,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小孔头颈部、胸部等处十余刀,在他人上前制止时仍抓住小孔继续捅刺,杀人故意明显。贺正平归案后,对他杀人的主观犯意作过多次明确供述。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贺正平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不能提出充分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贺正平申请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查,贺正平为泄愤而预谋作案,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中先蹲守、后跟踪、再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证明其神智正常,意识清楚,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对该申请亦不予同意。

对与纠纷无关的医务人员幼子行凶

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贺正平因医疗费用报销之事无理纠缠,后决意杀害卫生院工作人员,持刀蹲守未果后,竟对与纠纷无关的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幼子行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湖南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死缓原判

法院认为,贺正平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贺正平犯罪未遂,故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17年2月16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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