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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5万买来字画实值8000元 卖家借口行规拒退款(5)

2017-04-12 09:56:1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海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的部分合同价款,判决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海鹏已实际支付刘振兴价款20万元,判决驳回刘振兴要求郭海鹏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郭海鹏要求刘振兴返还已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系因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中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且即使真品价值也十分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显著不成比例。对买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交易系因显失公平而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系根据本案交易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信息不对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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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字画卖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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