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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5万买来字画实值8000元 卖家借口行规拒退款(4)

2017-04-12 09:56:1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郭海鹏辩称,交易时,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刘振兴出售的大部分字画为赝品,经鉴定实际价值仅为7950元,远低于交易价格,刘振兴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本人将交易字画当真品购买,存在重大误解;刘振兴将市值不到1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本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应驳回刘振兴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海鹏对刘振兴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振兴退还其已付画款20万元;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不能撤销买卖合同,申请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即无需再向刘振兴支付余款25万元。

针对郭海鹏提出的反诉,刘振兴辩称,本人从未向郭海鹏承诺字画为真品,本人在交易时向郭海鹏表明真假自负,双方对字画真假均有同等认知能力,不存在利用认知优势的情形;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的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郭海鹏的诉请应予驳回。

明显不公平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海鹏向刘振兴购买字画杂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45万元,刘振兴向郭海鹏交付了字画杂件,郭海鹏实际支付部分价款20万元,应确认双方存在字画杂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字画行业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振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海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构成欺诈或郭海鹏属于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

关键词:字画卖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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