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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年!天津摆射击摊大妈二审改判缓刑(图)

2017-01-26 12:30:49  天津一中院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赵春华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庭审现场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赵春华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早前报道

一个对法律没有什么概念的老人,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获刑3年6个月。——2016年底,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摊打气球被判刑,引发舆论关注。

1月26日,该案二审将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一次,律师徐昕将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开庭前,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联系到了赵春华的女儿,第一时间将该案目前的进展告诉大家。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的赵春华。资料图片

大妈因非法持枪获刑3年6个月

去年10月12日22点左右,51岁的赵春华被警方带走。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控制,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酌情采纳。河北区法院一审以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自去年10月12日晚赵春华被警方带走后,她摆射击摊所用的三轮车就一直停放在狭窄的胡同里。新京报记者孙瑞丽摄

“不知道打气球用的是枪支”

1月24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见到了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王艳玲讲述了母亲持枪事件的来龙去脉:三年前她和母亲来到天津打工。在晚上遛弯的时候,母亲发现“天津之眼”下面的“打气球”生意还不错。适逢一位老汉想要转让射击摊,她便以2000元的价格,将三轮车、“枪”、奖品娃娃、木板等摆摊用的物品一并盘下。

2016年8月,赵春华开始了自己的摆摊营生。在一辆人力三轮车上,架起钢架结构,一侧装上板子,板子上面一圈一圈的绑上气球,打枪20元18发,飞镖20元15镖,打中次数不等可获得大小号不等的奖品娃娃……平时晚上八九点出摊儿,十二点钟收摊儿,按月交500元的摊位费,这样下来,刨去成本,王艳玲说,赵春华一个月能挣两三千块钱。直到10月12日,她被警察带走。

赵春华辩护律师徐昕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赵春华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摆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枪。“之前不知道摆这种射击摊涉嫌犯罪,如果提前告诉我们一声,我肯定不摆了。”而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一再表示,对于摆摊时用的“涉案枪支”,母亲并不知道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不会去碰。

涉案枪支。图片来源央视

取保候审被拒二审除夕前开庭

1月24日下午,赵春华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在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中表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他指出涉案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以此作为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在1.8J/cm2的标准下被划为“枪支”之列的本案枪形物,“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威力远小于弹弓。”

徐昕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持有对象是枪支,但赵春华对自己卖的“玩具枪”可能是“枪支”一无所知,摆气球射击摊的行为也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徐昕表示,他在二审将对赵春华做无罪辩护。

该案在二审过程中的几个日期上的插曲,也反映出即将开庭的二审的一些端倪:在赵春华上诉后,辩护律师徐昕分别于1月9日和1月17日两次向法庭提出对赵春华取保候审,但未被获准,同时在1月17日的庭前会议中,法官表示要尽快开庭,但何时开,还不确定,在5天后1月22日,徐昕律师向媒体披露,案件二审将定于除夕前一天开庭。

基于对案情的分析和与办案机关的交换意见,徐昕认为,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但无论法院判处有罪还是无罪,赵春华都有望回家过年。

对话

赵春华女儿:“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1月24日,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二审开庭的时间选在腊月29号,自己的母亲就有可能回家过年。“我真的好想抱抱她呀。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王艳玲手机里母亲的照片。王艳玲说现在最期盼母亲能回到自己身边,好好抱抱她。新京报记者侯少卿摄

重案组37号:你是什么时候接到的二审通知?

王艳玲:前天(22号)晚上5点来钟,收到徐昕律师发来的“二审26号开庭”的微信。至于其他的,律师也没有多说什么。

重案组37号:收到通知后心里是怎么想的?

王艳玲:一审结果出来之后,我就上诉,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始二审。所以当我前天晚上收到律师的微信后,我突然很紧张。一是怕她在里面瘦了、憔悴了,担心她的身体状况。还有一个就是紧张二审的结果。

重案组37号:你上一次见你母亲是什么时候?

王艳玲:就是一审庭审的时候,去年12月27号。我母亲是16年10月份被抓进看守所的,直到一审开庭之前,我都没见过我母亲。然后在27号开庭那天见到了,我看见母亲比之前憔悴了很多。整个庭审过程她都在那里自己哭,当宣布结果听到自己被判刑的时候,她就没有表情了,整个人都麻木在那里了,绝望了。

重案组37号:在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之后为什么选择为母亲上诉?

王艳玲:我在母亲被抓进看守所之后,就在网上查看了很多资料,看到有“同案不同刑”的例子。所以在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之前,我还是抱有挺大希望,觉得母亲不会被判得这么重。结果判决一下来,我感觉“天都要塌了”。我母亲本来身体就不好,每天都要吃很多药。我真的很怕她被判刑,在进去之后还能不能出来。所以就还是想再为母亲争取一下。

重案组37号:那你这段时间都在忙些什么?

王艳玲:我之前是做采购的,工作压力挺大的。在我母亲出了这事之后,就把之前的工作辞掉了,因为请假什么的都不太方便。现在在这家门市店里干活,每天固定上下班,平时还可以请假给我母亲送点钱和衣服什么的。跟律师也见了两三次面,他说我母亲目前的状态比之前要好点了。我现在每天做梦都是我母亲或者就是这件事。有一天我说梦话喊道“辩护词没带”,结果把自己喊醒。

重案组37号:对二审有什么期待?

王艳玲:我还是挺相信徐昕律师他们的。而且在收到二审开庭的通知之后,刚开始是紧张,但过后我又想既然把二审开庭的时间选在腊月29号,我母亲就有可能回家过年。而且律师也跟我说过有这种可能。如果我母亲在二审之后能出来的话,我真的好想抱抱她呀。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重案组37号:如果维持原判怎么办?

王艳玲:维持原判的话,我就继续申诉。因为我母亲这辈子受得苦真的是太多了,我真的不想再让她受苦了。而且她也没有拿这个枪去卖,更没有拿着对人打或是怎么样,对人造成危害性的可能是非常小的。她根本不知道那是枪,如果知道的话她碰也不会碰的。现在就是等着26号的二审了。如果我母亲今年可以回家过年的话,我就想等过完年,带着我母亲回内蒙古老家去看下我姥爷。

探员追访

呼吁司法解释出台:定罪区分真枪与仿真枪

根据公安部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对此,军事专家朱江明表示,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在射击人体时能伤到皮肤以下的组织,造成所谓的皮外伤。

随后,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规定将标准收紧,将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朱江明认为,当前标准确实太低,导致的问题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如果把真枪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会太容易犯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对此,律师徐昕认为,上述结果是公安部将枪支认定标准大大降低并强制适用所致,赵春华也是这8万余人之一。

当时接手赵春华案件,律师徐昕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推动枪支认定标准提高,至少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其实管理仿真枪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实际产生多大的杀伤力,而是因为我国是全面禁枪的国家,防止利用仿真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认定标准之外,我还希望最高法能修订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犯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犯罪。”徐昕补充道。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认为,该案的判决应该引起枪支鉴定标准制定者的重视,重新审视、修改标准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如果现在执行相关标准没有问题,对标准不进行修改,应该把相关理由解释清楚,这是政府说明理由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标准进行再思考。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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