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承包单位为转嫁刑事责任,哄骗农民工郑某与之签订分包协议,致使郑某被刑事立案调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在办理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时,发现疑点重重,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事情真相,依法追究事故真正责任人李某刑事责任。
2020年3月8日,想着年前已经做了6个月的工程还有些扫尾工作,郑某经达远公司(化名)负责人李某同意后,约上一起做工的老许等5人来到施工现场,大家根据之前的习惯,开始分头干活。没过多久,一声沉闷的撞击声响起,老许从10多米高的操作平台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远公司负责人李某与老许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
同年4月30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达远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郑某,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郑某系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4年8月27日将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移送至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时发现了诸多疑点。如,郑某到案后一直坚称自己受达远公司负责人李某雇用,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不该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他在一份供述中称:“2019年7月份,李老板找我,让找几个会电焊的人来安装。我就找了老许等常一起干活的工友开了工。2020年3月8日,工程扫尾时,老许干活时从高处跌下来没了。我没罪,协议上的名字是我签的,但我根本没有承包工程。”
郑某提到的“协议”是达远公司与其在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载明,达远公司将某安装工程承包给郑某,总安装费用已于2020年1月23日全部支付到位。协议另载明:2020年3月8日下午,郑某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续事宜已由达远公司代为处理完毕。工程尚未完工部分,由郑某退还6000元安装费,项目后续事宜与郑某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