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进一步解释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规章制度应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公司内部公示,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制度内容。
如果有企业强行将损失的“包袱”甩给员工,在杨保全看来,我国劳动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其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权:第一,员工可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向公司提出诉求,与公司协商修改不合理的规定。第二,针对公司制度中不合理的条款,侵犯到员工哪方面的合法权益就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公司进行整改。第三,如果公司不合理的规定,确实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保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