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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车出事故修车花了43万多 保险公司却拒赔

导读

有些车主为增加收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会将自家的车子用来开网约车或者放到租车平台上对外出租。

一旦车辆在运营或对外出租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近日,东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北京一车主将家用车放租车平台出租

出事故后遭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5月,曹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家车辆投保,保险金额676098.4元。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合同中明确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随后,曹先生将车辆放在某租车平台出租。

2023年7月,有消费者通过平台承租了这辆车,租赁期限为“一天”。结果就在租赁当日,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击了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消费者驾车不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将车辆送修,共花费439404元。

之后,曹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曹先生将家庭自用车辆对外出租,增加了车辆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属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曹先生未将该情形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增加车辆危险使用程度

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理赔

索赔未成,曹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曹先生认为,他并未利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营业运输行为,车辆不属于营业运输车辆,系家庭自用车辆。

某保险公司认为,出租车辆与亲友间免费借用车辆不同,使用频率和时长具有显著区别,且为有偿,超出家庭自用范畴,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使用程度。

东城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亦规定

,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是否改变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曹先生将案涉车辆通过租车平台对外出租使用,车辆的行驶路线、使用范围与家庭自用车辆均存在差异,原告将车辆对外出租,已偏离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自用的范畴。

车辆通过租车平台对外出租后,任意第三人均有可能租用车辆,不特定第三人对车辆的车况不熟悉,驾驶路线也不固定,用车人频繁变更、出行频率提高、出行范围扩大均会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最后,商业营运车辆发生风险的概率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金额也相对较高,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辆,保险公司也系按照自用车辆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现车辆的用途发生改变,发生危险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如果仍要求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将违反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价平衡的原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理赔。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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