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她拒绝了。
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事后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律师许莉静受中心指派代理这一案件。她表示,这是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案件。
用法律为好人“撑腰”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郑岗介绍,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监控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事实作出认定。
郑岗:
我们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柴先生主张的,他救助了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的他自身的损害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郑岗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
要撑腰“跌倒的美德”,就需要多一些制度保障,用法律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
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