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公司发现员工因为人在宁波,结果病假条却是在哈尔滨某医院提供的一个病假条,并且病假的时长长达三个月,公司当时就觉得这个病假条不太正常。
运输公司称,当时,他们就对高先生提交的这张诊断书的真实性存在怀疑,但由于种种原因,核实真伪的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不过,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咨询以及查阅官方信息,发现该诊断意见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为全科医疗科,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对此,高先生一方辩称,公司了解到的医院情况并不准确,无法证明高先生提供虚假诊断书。
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门诊诊断书是2020年11月17日出具的,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存在着医院诊室部门人员更换的可能,所以如果该接待的人员是入职不久的人员的话,他也不可能对医院非常熟悉,所以也不能证明高先生存在虚假病假。
高先生一方的说辞是否站得住脚呢?为了核实诊断书的真实性,法院依法向相关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而根据医院出具的回函,这张诊断书“疑点重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高先生向公司所提交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所加盖的医疗专用章并不是这家医院的。ID就诊号,并不符合这家医院通常设定的ID就诊号,他提供的相关的主治医生的业务范围也不包括忧郁症,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医院自行的核查显示,高先生在这家医院从来就没有过相应的挂号、就诊和缴费的记录。
根据这一补充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高先生以生病为由向运输公司申请病假,公司基于对高先生的信任,向他发放了病假工资,但高先生提交的哈尔滨某医院的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先生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