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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345天被解雇 诊断书有蹊跷?真相来了

对于合理合法的请假需求,用人单位应尽量予以回应,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不过有的“假”,却是请不得。一位员工高先生两年来频繁请病假,累计达到345天,其中一张来自异地的诊断书,让公司对高先生休病假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频繁请病假其中一张异地诊断书引来疑团

高先生于2016年入职了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他的岗位是负责安全生产的工程师,工作地点是这家运输公司位于宁波的一个生产基地。据公司管理人员反映,2019年12月起,高先生开始较为频繁地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每一家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可能都是不一样的,有颈椎病,有腰椎间盘突出,也有忧郁症。在2019年12月到2021年的12月两年期间,他向公司一共是提交了20多份的医院诊断证明书。

高先生病假期间,这家运输公司都按照法定标准向他支付了相应的病假工资。不过,两年时间,20多张医院诊断意见书,累计病假345天,这一情况也引起了公司管理人员的注意,尤其是高先生提交的一张“忧郁症”诊断书,让人觉得有些蹊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由哈尔滨某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高先生是在2020年11月份曾经去过这家医院,诊断结果是忧郁症,医生的建议休息时间是三个月,在这份诊断说明书上也有医院的相关诊断专用章。

高先生在宁波工作生活,开具诊断书的却是哈尔滨的一家医院。当时,公司管理人员也对此有些怀疑,但由于医院不便配合调查,这张诊断书的“真伪”也就无从验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在后续的过程中,公司觉得他的休假时间确实比较长,而且通过公司其他员工的了解,好像高先生在其他公司提供劳动。

公司管理人员获悉,有人看见甚至拍摄到了高先生病假期间出现在另一家企业参会等画面。公司认为,高先生在病假期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存在骗取公司病假工资的违法行为,于是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第一是他们认为高先生存在骗取病假工资的情形,觉得高先生休病假的本身的真实性存疑。另外一个解除的理由是公司在2021年7月1日之后,因为对于员工休病假的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需要在钉钉考勤上来提交相应的病假的申请,高先生实际上没有按照新的要求来提交相应的病假申请,实际上就视为你构成了相应的旷工。

高先生认为,自己正常休病假却被认定为旷工、遭到解雇,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并未显示案外人向高先生支付劳动报酬,不足以证明其与案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且长时间以来,运输公司既没有明确告知高先生其请假程序不符合要求,也没有对他长期请休假行为作出旷工认定,并正常结算了病假工资,公司事后主张高先生构成旷工不能成立。

诊断书是否弄虚作假成为二审庭审关键

根据仲裁委的裁决,这家运输公司要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余元。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之后,运输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高先生由于不满赔偿金额,也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庭上,那张被搁置的“忧郁症”诊断书,成了关键证据。

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公司发现员工因为人在宁波,结果病假条却是在哈尔滨某医院提供的一个病假条,并且病假的时长长达三个月,公司当时就觉得这个病假条不太正常。

运输公司称,当时,他们就对高先生提交的这张诊断书的真实性存在怀疑,但由于种种原因,核实真伪的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不过,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咨询以及查阅官方信息,发现该诊断意见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为全科医疗科,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对此,高先生一方辩称,公司了解到的医院情况并不准确,无法证明高先生提供虚假诊断书。

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门诊诊断书是2020年11月17日出具的,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存在着医院诊室部门人员更换的可能,所以如果该接待的人员是入职不久的人员的话,他也不可能对医院非常熟悉,所以也不能证明高先生存在虚假病假。

高先生一方的说辞是否站得住脚呢?为了核实诊断书的真实性,法院依法向相关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而根据医院出具的回函,这张诊断书“疑点重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高先生向公司所提交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所加盖的医疗专用章并不是这家医院的。ID就诊号,并不符合这家医院通常设定的ID就诊号,他提供的相关的主治医生的业务范围也不包括忧郁症,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医院自行的核查显示,高先生在这家医院从来就没有过相应的挂号、就诊和缴费的记录。

根据这一补充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高先生以生病为由向运输公司申请病假,公司基于对高先生的信任,向他发放了病假工资,但高先生提交的哈尔滨某医院的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先生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也就是高先生通过这张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向公司骗取了长达三个月的病假工资,行为本身肯定是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对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是跟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符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先生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运输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达高先生,故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运输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官提醒,企业健全管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应在病假单上弄虚作假。诚信为立人之本、立业之基,职场诚信文化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构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方面需要不断地去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构建,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自身劳动权益和义务的界限都有明确的知晓,同时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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