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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2)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

专家介绍,被告人何某琼放开水桶、宋某荣用手碰小女孩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我们看到何某放开水,特别是在医院人员比较多的走廊当中放开水,她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源,而这个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宋某推小女孩过程当中,他没有履行到注意义务,可能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等等这些,他也是存在一个过错的。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行为,然后叠加到一起造成侵权行为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介绍,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对于医院来说,作为公共场所,它应该有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跟义务,如果它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它是可以免责的。但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医院对于开水的管理,对于楼道的管理这方面,它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尽到的,所以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它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所以就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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