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
专家介绍,被告人何某琼放开水桶、宋某荣用手碰小女孩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我们看到何某放开水,特别是在医院人员比较多的走廊当中放开水,她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源,而这个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宋某推小女孩过程当中,他没有履行到注意义务,可能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等等这些,他也是存在一个过错的。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行为,然后叠加到一起造成侵权行为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介绍,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对于医院来说,作为公共场所,它应该有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跟义务,如果它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它是可以免责的。但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医院对于开水的管理,对于楼道的管理这方面,它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尽到的,所以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它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所以就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