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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一家医院的走廊上,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医院走廊嬉闹时,不幸跌入了一桶滚烫的热水中,造成大面积烫伤。这起令人心痛的事故也引发了大家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思考。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到底谁该负责

2023年6月,在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其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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