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官表示,商家制定的规则需要保证合理、可操作,且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内容,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例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一些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一类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
(总台央视记者李可婧梁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