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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美食”,留神被网络营销“割韭菜”(3)

因此,各类短视频及媒体平台上出现的探店视频等,只要附上可直接跳转购买的链接,均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便于消费者分辨,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若在视频中出现价格虚假、过度承诺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探店博主对餐厅进行不切实际的“花式”夸赞,还有一种则是一些探店博主对商家进行恶意点评,发布失实、不当言论,造成商家名誉受损,导致营业额下降。

“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侵害商家名誉权,但出现类似情况相对难界定。”刘子菲解释说,因为探店博主也是消费者身份,其有权就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这也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如果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可能就需要承担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此外,自媒体平台也数次爆出某些博主以为商家进行视频宣传为由,要求商家为其免单,有些则以欲发布不实视频为由向商家索要财物。刘子菲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形式逼迫商家为其提供财物,恐涉嫌敲诈勒索罪。

本报记者王莹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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