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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某省会城市疫情防控通告应慎用“紧急状态”!

一字入公“文”,九牛牵不回。

“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快速控制局部聚集性疫情。”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最紧迫、最重大的任务。疫情通告是一种政治严肃性极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公文。

疫情防控期间,有的人不戴口罩;有的人进出公共场所不听劝阻不扫码;有的人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有的人刻意隐瞒行程;还有的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毫无疑问,为维护疫情防控的秩序,应当依法据实严加惩处。

近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称,以上这五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均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什么是“紧急状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谁才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案)》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一项、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可以找到明确的规定。

毋庸置疑,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主席决定、授权国务院宣布,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事实上,都没有进入“紧急状态”。

在本土疫情呈现多点散发、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为落实好“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重要指示,也不能因防疫情势急、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而乱了方寸。遗憾的是:联合通告就这么发布了!如果发布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细心点、再细心点就好了。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指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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