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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致舞伴瘫痪被判免责 审判长解释判决原因(2)

孙辙:

去年4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万多元。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

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女童免责

审判长: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二审中主要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进行审理。舞蹈中心到底有没有监护职责?

孙辙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

这个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没有过错?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5岁女童致舞伴瘫痪被判免责 审判长解释判决原因

5岁的小季有没有过错?孙辙分析:“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

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5岁的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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