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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下老板"潜规则"要求后,90后女员工陷入维权困境(8)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录音录像违法行为不属侵权

法学专家指出,将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的隐私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且不侵害第三人,那么这种涉及人身权利的取证权完全可以对抗施害者的隐私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吴允锋说。

吴允锋还指出,“对性骚扰行为预先进行录像的行为,不仅不存在所谓侵犯隐私的问题,而且恰恰是一种值得高度肯定、提倡和鼓励的取证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性骚扰。”

他表示,性骚扰难以事后取证,言语上的性骚扰行为通过录音、录像进行取证非常有用。“这种录音录像是交给相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使用途径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并没有在社会上进行散播、扩大。”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也指出,性骚扰是即时性的、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发生的,而当员工意识到的时候,骚扰行为已经完成了。并且,性骚扰是语言方面、肢体接触方面的行为,相比于殴打所产生的明显痕迹,性骚扰没办法找到客观的、有痕迹的证据,只能是“我被老板性骚扰了”的自我感受。

性骚扰事后取证更加困难。“一般来说,较有法律意识的受害者会在事后进行补证,比如用迂回的方式询问老板刚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并录下老板承认所作所为的话语,或者提供微信截图。但时,但凡老板有警惕心,他们都会否认,这样便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证据。较为有利的证据则是监控录像。”马寅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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