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欲要回(3)

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欲要回(3)
2019-06-06 09:41:00 华商网-华商报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须的事项,例如:衣食住行、购物、娱乐、医疗等。所以,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及与李某同居关系中存在过错,且要求李某终止妊娠会对李某及其身体造成损害,这部分费用支出是刘某无法避免的费用支出。简单来说,抛开公序良俗,假如刘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他人同样有权要求刘某赔偿,而赔偿的财产来源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刘某造成李某终止妊娠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对李某的一种人身损害,李某获得补偿属于合理支出,不属于纯获利益,所以就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宾也认为,该案例中刘某支付给李某5万元的补偿款不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他认为,刘某给予5万元终止妊娠费用的行为本身不违反伦理道德,变相属于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胎儿)的医疗费用。但刘某的出轨行为有违伦理道德,明显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王某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刘某给予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是提起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提起的。华商报记者宁军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