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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欲要回(2)

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欲要回(2)
2019-06-06 09:41:00 华商网-华商报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刘某交往时,不知道刘某已婚,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刘某给予的5万元是刘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其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为了结束与李某的关系,在李某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华商报记者宁军通讯员童旭

律师观点

5万元并非纯粹的赠与

所以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一种重要特点是无偿性,即纯获利益性。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刘某给付李某5万元并非纯粹赠与,而是终止妊娠手术费用及造成身体伤害的补偿费用,所以,李某并非纯获利益,而是刘某对于李某终止妊娠对其造成的身体伤害的一种对价补偿。所以本案关键点在于:终止妊娠。也就是刘某所给予的5万元并非纯粹的赠与,而是为了李某终止妊娠。试想,如果李某不终止妊娠,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是否已婚,日后同样要拿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孩子,这是法律对于父亲的义务,所以法院将这5万块钱认定为刘某处置权范围内的一项支出,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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