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18年4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判决李红不用承担前夫张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28万元债务。
2014年6月4日,张明向赵茜之夫借款200万元,并立下借据。同年6月23日,张明与李红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年8月9日,赵茜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随后赵茜与张明就该200万元借款重新签订借条。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赵茜多次催收,张明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赵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明、李红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28万元。
案件开庭时,张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前妻李红则称,该债务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在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赵茜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张明的个人债务。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茜要求张明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红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审中双方确认2014年6月4日的借据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条均无李红的签名,且李红事后没有追认,赵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赵茜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红应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20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据上无李红签名,事后其也未追认,赵茜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红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该案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