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另一方面,涉案借款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亦未为家庭添置共有财产,且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2月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再审判决,张小倩无须承担前夫的债务。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许多像张小倩这样的被负债者的呼声获得了积极回应。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认为,与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更容易明确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合理划分,可以说是对解释(二)第24条的重大修订。
夫妻共同债务须为“共同意思表示”
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究竟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根据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应当优先保护。此外,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是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