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范静向记者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借款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占比一直较高,数量不容轻视。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诉讼各方的相关利益。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但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因前夫詹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浙江省金华市女子张小倩差点“被负债”265万元。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小倩认为,她已经与前夫撇清了关系,何况自己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于是,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小倩在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后万分焦虑,她赶紧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