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1.平等的处理权≠独立的处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共同共有≠“有权处分一半儿”。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郭文成胡美青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