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
《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耿万喜方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的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驶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耿万喜的案件是最高法在2018年6月5日作出的无罪判决。所以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时效应自2018年6月5日开始计算。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耿万喜的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吴迎成,吴迎成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在上周(4月14日)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此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现在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回复。许浩律师则表示,此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应予赔偿的法律。在国家赔偿案件应当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解释,从而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
北青报记者致电江苏盐城中院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目前耿万喜的赔偿申请他不能向案外人说进展情况,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也不方便透露,希望理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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