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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诈骗获刑申诉32年改无罪 能否获赔偿仍未果(2)

2019-04-22 16:42:46  北京头条客户端    参与评论()人

耿万喜本以为事情已经到此已经结束,但1986年4月,滨海县检察院突然找到耿万喜,说他用滨海公司的3万元购买橘子自己贩卖,构成诈骗罪。

1986年6月25日,江苏滨海县检察院向滨海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当年10月7日,滨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给滨海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公司的3万元巨款骗到四川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份追回赃款。

滨海县法院以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盐城中级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因诈骗获刑申诉32年改无罪 能否获赔偿仍未果

32年后最高法改判无罪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但被江苏高院驳回。耿万喜仍然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是,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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