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楼上严重漏水导致房屋内摆放的西周时期刻甲骨文鹿角被泡受损,北京天下通宝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场地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元,楼上业主蔡某也被追加为被告。昨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对受损物品是否为文物以及其价值提出质疑,还反指原告保管不当。
存放鹿角遇漏水 告三方索赔千万
原告北京天下通宝公司诉称,2015年7月1日,该公司与北京弘钰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对方公司四层某房屋,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29日,公司在该房屋内发现,摆放西周时期刻甲骨文鹿角的房间楼板漏水严重,遂找到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市场管理部门随即通知被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前往查看,并要求其查清原因解决漏水问题。后物业公司回复称,因楼上更换水表有积水,故建议原告再观察两天积水情况。但直至6月1日,漏水还在继续。
随后,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漏水现场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弘钰博公司及物业的监督下,原告将西周时期刻甲骨文鹿角取出,发现该鹿角所刻文字已有部分脱落、损坏。经一家鉴定中心检测,鹿角刻字系因水蚀脱落,且主干亦有裂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评估损失财产,弘钰博公司以及开兴义物业公司按照各自责任赔偿预估损失1000万元。后物业公司要求追加楼上漏水房屋的业主蔡某为被告并获得法庭允许。
两被告称已尽责 并指业主原告有责被告物业公司当庭表示,去年5月30日,公司接到弘钰博公司报修漏水,经排查最后进入501号业主房屋,才确认是该房屋漏水。公司遂在第一时间予以维修。该房屋业主蔡某将房屋出租且是群租房,如果原告有损失也应由蔡某赔偿。
该公司认为,原告应该将价值很高的物品放置在贮藏条件更高的房屋中。原告于去年5月29日就发现房屋漏水情况,但直到6月1日才将物品拉走。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后果。该公司还认为原告所诉的损失没有依据,物品的价值应该进行真伪性以及价值受损与漏水的关联关系进行鉴定。
弘钰博公司同意物业公司的说法,并辩称,原告发现漏水告知公司管理员后,管理员立刻汇报给物业部检查,随后发现了漏水的原因。公司已尽到及时处理的义务。租赁合同明确确定,原告应对物品进行相应的保险,并有义务保护,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否认漏水 且不认可文物检测报告
称文物被水泡 诉三方索赔千万
蔡某则否认其房屋漏水。据蔡某说,去年6月2日,他接到物业电话通知家里漏水,称“小问题都解决了,明天回来见个面。”次日,他和妻子回去查看,并未发现有任何漏水迹象,物业经理称问题不大,已经清理。后物业人员拿出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回访笔录,要求蔡某妻子签字。“她认为确实给物业找麻烦了,没看内容就签了。”后他们一起到原告公司,对方称损失巨大,令夫妇俩无法承受,“迄今为止,我没见过房屋漏水情况”。
蔡某还否认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称承租人是一个人,不过实际入住人数不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受损物品是文物,蔡某认为,原告提交鉴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鉴定文物,因此不予认可检测报告内容。
庭审最后,原告申请就受损物品是否为刻甲骨文鹿角、是否属于文物、其价值以及受损是否与漏水有关等申请鉴定。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否认其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代理人说,因当时周末休假,上班发现鹿角被浸水后立即做证据保全。因公司已采取红外线防盗等措施,所以没有投保,没想到会遭水淹。延伸阅读:今日说法主持人起诉建行 全额计息被指不公平条款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
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11月,李晓东在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办理了建行龙卡信用卡,激活后该卡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账单日为次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
2016年3月,李晓东在银行规定的当月记账周期内刷卡消费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到期还款日,银行自动从其约定的还款账户里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因此欠款69.36元未还。
李晓东表示,他并不知道钱没有还清。直至新的账单日5月7号,李晓东在查对账单时才发现,他的信用卡账单中有一笔317.43元的利息。
从4月27日未足额还款,至5月7日查对信用卡电子账单,短短10天之内,欠款69.36元竟产生了317.43元的利息。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李晓东在多次拨打建行的信用卡客服电话后才得知,建行并不是根据其未偿还的69.36元来计算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也就是说,只要该行的信用卡用户未能在还款日足额还款,那么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都要计算利息。
李晓东表示,这种计息方式有违公平,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向银行客服反映该问题,银行客服却称这是行规。
据此,李晓东将建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当事人认为“全额计息”为无效格式条款
李晓东在诉讼中表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提供并据以计算利息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317.43元的利息。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该领用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是否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据了解,在建行用户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
该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李晓东认为,在申领信用卡时、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建行工作人员均未向他明确释明或告知该条款的规定,相关的“领用协议”也未能完整的对违约情形、信用卡计息方式、收取标准等进行详细披露。
李晓东表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务提供方,对明显不利于原告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加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其不合理的规定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明显不公,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记者就此案联系到建设银行,建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因此不便对案件作出评论。
“全额计息”是否合理合法存争议公开资料显示,全额计息,也被很多消费者称为“全额罚息”,是指在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这样很容易导致用户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银行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
近年来,屡屡有天价信用卡违约金事件见诸报端,而这背后原因指向的正是全额计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全额计息并不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国际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认为,全额计息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霸王条款。全额计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对于这样的争论,业内一直从未间断。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记者,并不能说全额计息就一定不合法,这还要看在申请信用卡时所签订合同的情况。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银行方面也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但是,如果银行按照差额计息,即以还款时所差的金额来计息,则是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则对记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全额计息其实已涉嫌违法,“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银行提供贷款,用户还本付息,之间是合同关系。现在用户出现了一个小额违约,这种违约情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只能就违约部分来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全额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各银行
记者查询多家银行相关信用卡条款了解到,目前,国内除工商银行是以信用卡未还余额来计算利息之外,如建设银行等大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计算利息。
对此,潘修平认为,银行也有其自身的苦衷,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信用卡条款的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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