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物业公司当庭表示,去年5月30日,公司接到弘钰博公司报修漏水,经排查最后进入501号业主房屋,才确认是该房屋漏水。公司遂在第一时间予以维修。该房屋业主蔡某将房屋出租且是群租房,如果原告有损失也应由蔡某赔偿。
该公司认为,原告应该将价值很高的物品放置在贮藏条件更高的房屋中。原告于去年5月29日就发现房屋漏水情况,但直到6月1日才将物品拉走。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后果。该公司还认为原告所诉的损失没有依据,物品的价值应该进行真伪性以及价值受损与漏水的关联关系进行鉴定。
弘钰博公司同意物业公司的说法,并辩称,原告发现漏水告知公司管理员后,管理员立刻汇报给物业部检查,随后发现了漏水的原因。公司已尽到及时处理的义务。租赁合同明确确定,原告应对物品进行相应的保险,并有义务保护,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否认漏水 且不认可文物检测报告
称文物被水泡 诉三方索赔千万
蔡某则否认其房屋漏水。据蔡某说,去年6月2日,他接到物业电话通知家里漏水,称“小问题都解决了,明天回来见个面。”次日,他和妻子回去查看,并未发现有任何漏水迹象,物业经理称问题不大,已经清理。后物业人员拿出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回访笔录,要求蔡某妻子签字。“她认为确实给物业找麻烦了,没看内容就签了。”后他们一起到原告公司,对方称损失巨大,令夫妇俩无法承受,“迄今为止,我没见过房屋漏水情况”。
蔡某还否认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称承租人是一个人,不过实际入住人数不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受损物品是文物,蔡某认为,原告提交鉴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鉴定文物,因此不予认可检测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