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李晓东在多次拨打建行的信用卡客服电话后才得知,建行并不是根据其未偿还的69.36元来计算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也就是说,只要该行的信用卡用户未能在还款日足额还款,那么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都要计算利息。
李晓东表示,这种计息方式有违公平,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向银行客服反映该问题,银行客服却称这是行规。
据此,李晓东将建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当事人认为“全额计息”为无效格式条款
李晓东在诉讼中表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提供并据以计算利息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317.43元的利息。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该领用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是否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据了解,在建行用户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
该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李晓东认为,在申领信用卡时、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建行工作人员均未向他明确释明或告知该条款的规定,相关的“领用协议”也未能完整的对违约情形、信用卡计息方式、收取标准等进行详细披露。
李晓东表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务提供方,对明显不利于原告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加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其不合理的规定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明显不公,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记者就此案联系到建设银行,建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因此不便对案件作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