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长宁法院去年11月22日、12月21日两次传唤,被告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消费者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还是被告的服务承诺、店面招牌、广告宣传单等,均突出并重点宣传了游泳服务项目,可以据此认定游泳项目是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被告明知游泳项目应当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但始终未向体育部门申请,对无法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负有过错。2016年12月30日,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会籍合同》于11月22日解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会籍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