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检起诉称,张霖在顺义区某村苗圃地院内,因故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刘某,并用绳子勒刘某颈部,致刘某因被条索状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张霖丈夫史强和小儿子史宇在获知刘某被张某杀害后,在当天凌晨清理了案发现场,并在院外将刘某的衣物焚烧。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史强、史宇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张霖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张霖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史强、史宇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史强、史宇免予刑事处罚。(人物均为化名)J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