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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公款256万 村支书被判9年(2)

村支书一审被判9年 村会计有功获缓刑

法院认为,姜振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史英茹的行为也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姜振国系主犯,史英茹系从犯;史英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揭发姜振国的其他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分检指控二被告人贪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姜振国伙同史某贪污第一项、第二项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姜振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姜振国退缴违法所得169万余元;责令史某退缴违法所得84万余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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