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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应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高金林认为,从管理层面来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介入此事,对涉事动物园的相关资质、饲养条件是否达标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则提出,应该尽快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我们国家对圈养大熊猫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大熊猫的濒危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改观。”余超说,《大熊猫保护条例》应当对圈养大熊猫的养殖条件、监护主体、以及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甚至包括死亡之后死因调查都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