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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法院一案两判 被冒名贷款者反成被告(2)

2014年10月21日,巨野县法院又作出巨商初字第48号判决,认为在保证期间即约定还款日2009年9月20日之后两年内,巨野县农信社没有提供要求刘伟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中没有关于2011年那份同案判决的任何记载,但在两份判决书中均载明,包括张纪雪、刘伟在内的三名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因而缺席判决。

刘伟说,按照2014年的判决,这起借贷纠纷本来没有自己的责任了,但法院实际上却执行了他这个保证人,这是整个事件荒唐的第一个地方。“一个案子判决两次。举个简单例子,我应该判死刑,不能拉出来再枪毙我一次。第一次判决是生效的,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执行,不知道为什么。第二次又重新起诉了一次,法院重新判决,我不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把我不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了。”

荒唐的第二个地方在于,在银行卡被冻结之前,刘伟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整个过程我都是被冻结了以后才知道,没有给我送过任何传票,没有任何通知,我一概不知情。法院送传票时肯定需要有送达回证,没有送到我手里但上面还签着我的名字。送达回证上的签字不是我的,是别人代签的。”

事件的第三个荒唐之处是刘伟根本不认识主借款人张纪雪,更不可能给张纪雪做保证人。

巨野县法院的一位负责人给刘伟的解释是,此前曾经就诉讼一事,以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债务纠纷中借贷关系明确的,如果债务人在起诉时或案件审理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刘伟的状况显然不是下落不明。既然公告送达了,送达回证上刘伟的签字又是怎么来的?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这起事件当中还有更荒唐的地方,判决书中载明的,刘伟给提供贷款担保的张纪雪,也不知道这两份判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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