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使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最高罚一万元
朝阳区劲松执法队在对辖区内部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首席摄影记者吴宁/摄(资料图片)
北京晨报讯(记者张璐杨亦静)本市拟立法禁止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已更名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法规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中提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最高将面临一万元的罚款。
据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二审稿对生产经营规范做了具体规定,建议还应补充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三审稿中增加了对易滥用添加剂的禁用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同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三审稿中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购进、存放、使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审稿中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条款。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