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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超标电动车三年后禁上路(4)

2018-09-29 10:24:30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废弃单车逾期不清将被处置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被乱堆放于绿地、隔离带等场所,还有被弃于河道、企业私自投放、企业撤出后遗留等情况也日益显现。据悉,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认领但多数未得到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将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纳入企业的义务。同时,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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