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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赔73万 你怎么看?

2017-06-22 16:31:14    前沿客户端  参与评论()人

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赔73万 你怎么看?

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赔73万 你怎么看?

近日,一则《女童吃蕉意外卡喉善意分享赠者无罪》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 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法院认为,无论丹丹如何拿到芭蕉,这是 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其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

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 父母索赔73万 你怎么看?

孩子吃赠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父母索赔73万

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爷爷奶奶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

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丹丹父母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 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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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 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 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广东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 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 义。

这一判例提醒我们,对孩子的监护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时候,如果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则不会承担责任。

网友热议

占卜师米亚:假如这都能状告成功的话,那以后买水果可能会有使用说明书。

谜尘乙醚:法院这回判的是真的好。

着调不靠谱女:有一说一,家长不在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给人家孩子吃东西,不定有什么情况发生,省的找麻烦。

游离要疯得疯:除非自己亲生孩子,不要不经家长同意给小孩食物,这是一种避险。

Icytyor:这要是成功了,以后自己有东西吃都得藏着点。要被别人看见了,不给吃的要被告,给了吃死了也要被告。

别拿地主不当干部: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讲道德讲道理。

傻傻苦苦的等:这应该不能怪老人......老人也是一片好心。

一营长营长张大彪:老人一定很伤心如果判决成立老人有错必定又得引起话题,就像是老人摔倒服不服一样,分享本是一种美德,如果在成为舆论的焦点,那么这个社会真的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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