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5月19日 《华商报》)
事发经过:男子送交警“特殊”锦旗据网络相关信息显示:在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面写着“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字样的锦旗,而这面锦旗指名道姓是赠给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警官,该名男子还燃放了鞭炮以吸引路人。当时确实引来不少围观群众,送完锦旗后,这名男子离开现场。
事情原由: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据了解,送锦旗的男子谭某是兴平交警不久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方的亲属。谭某亲戚停放着的大众汽车不慎被一辆电动车刮伤,电动车主被认定负擦挂事故全部责任,谭某亲戚一方无责任。然而,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谭某遂于5月19日,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送上这面“特殊”锦旗。
男子送交警胡乱作为锦旗就该被拘吗?虽然事后谭某非常懊悔,及时发道歉信公开道歉,但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因谭某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然而对于处理结果,很多民众持有不同意见。
微博截图有人认为如果是表扬的锦旗就不会违法了,难道人民警察只能接受表扬不能接受批评吗?但也有人认为交警在事故处理上没有问题,关于赔偿只是当事人未协调好,不关警察的事儿。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给予了这样的回答。谌江涛律师认为首先可以认定该男子谭某送“胡乱作为”锦旗给交警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如果谭某认为交警存在“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控告。而不应该采取这种送锦旗的方式将其个人的判断广而告知。更不用说,根据新闻报道,交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的情形。
对于民众关心的关于谭某被拘留五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谌江涛律师持有不同意见,他说:“我觉的可能还是不妥,这个锦旗是送给交警,如果送给其他人呢?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还要看谭某的具体行为。且根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认为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对谭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关键在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肯定认为谭某的行为“放鞭炮、送锦旗”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但我认为谭某的行为更多的是侵犯了交警的名誉权,而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因为这件事的根本:谭某送的“锦旗”是损名誉的锦旗,如果送的是赞美的锦旗,那么也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显然是不会的。因此这个事件重点是谭某的行为损害了交警的名誉,应当让交警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法院判令谭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生活中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此案中,谭某是因为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才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杨警官送上这面“特殊”锦旗。
而本案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又是怎么回事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据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李寻虎介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调解损害赔偿的,在收到事故认定书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而,该起事故中,谭某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他虽然提交了调解申请书,但另一方并没有提交调解申请书,所以警方还没有进入调解程序。
处理结果:当天,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负全责的贾某赔偿车辆受损一方1100元。谭某对5月3日发生的这起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也表示很满意。小编提醒,对待此类事件,建议市民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这样不仅不能维权,反而还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