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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交警“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锦旗该不该被拘留?(2)

2017-05-25 11:43:37    人民法治  参与评论()人

微博截图有人认为如果是表扬的锦旗就不会违法了,难道人民警察只能接受表扬不能接受批评吗?但也有人认为交警在事故处理上没有问题,关于赔偿只是当事人未协调好,不关警察的事儿。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给予了这样的回答。谌江涛律师认为首先可以认定该男子谭某送“胡乱作为”锦旗给交警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如果谭某认为交警存在“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控告。而不应该采取这种送锦旗的方式将其个人的判断广而告知。更不用说,根据新闻报道,交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的情形。

对于民众关心的关于谭某被拘留五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谌江涛律师持有不同意见,他说:“我觉的可能还是不妥,这个锦旗是送给交警,如果送给其他人呢?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还要看谭某的具体行为。且根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认为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对谭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关键在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肯定认为谭某的行为“放鞭炮、送锦旗”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但我认为谭某的行为更多的是侵犯了交警的名誉权,而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因为这件事的根本:谭某送的“锦旗”是损名誉的锦旗,如果送的是赞美的锦旗,那么也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显然是不会的。因此这个事件重点是谭某的行为损害了交警的名誉,应当让交警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法院判令谭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生活中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此案中,谭某是因为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才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杨警官送上这面“特殊”锦旗。

而本案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又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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