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在数字平台市值中的比重仅为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总和仅为1%。而若具体到各个互联网巨头公司,当前7个“超级平台”——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腾讯和阿里巴巴,占据了全球总市值的2/3。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便能深刻体会到为何法国等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开征数字服务税,为何美国表现得如此激烈——这一征税标准所覆盖的美国互联网公司的数量显然更多,需付出巨额税款。
那么,各国是否有权征收数字服务税?
这一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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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数字服务税
违反WTO规则吗?
要理清这一问题,需要理解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即在国际税收中,一国对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预。也正因此,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
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逃税、避税现象,国家之间通常签订税收协定以进行国家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此类协定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因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基于国家同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际税法领域,出于对一国税收主权的高度尊重,无论是国民待遇还是最惠国待遇,都尚未构成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国际税收争议中,虽常常涉及双重征税问题,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要求他国放弃征税权。
在国际贸易领域,WTO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机制,为推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在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因关涉国家经济主权,迄今为止WTO框架内规范的仍主要是边境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方式,其在推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凸显。为促进这一新兴贸易形式进一步蓬勃发展,1998年,世贸组织决定实施电子商务关税禁令。但是,这个禁令并非是永久性质的,需要定期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