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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报复下 WTO终于“瘫痪”了(2)

一方面,像苹果、亚马逊、谷歌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公司,其利润并非完全依靠有形商品,部分利润来自于软件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所衍生而来的使用费收益,甚至相当一部分的产品本身就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如下载的歌曲。

问题就来了。

这些无形商品不再局限于具体的地理位置,可以在全球任意地方出售,企业很容易将其利润转移至全球低税地区。企业避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也产生了一个全球性难题——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主要以有形商品贸易为主)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平。

以苹果公司为例,据《纽约时报》报道,苹果公司2011年度报告显示当年利润为342亿美元,其在全球缴纳了总计约33亿美元的现金税费,税率仅为9.8%。

相比之下,同期,沃尔玛则为其全球244亿美元的利润缴纳了59亿美元的现金税费,税率高达24%!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数字化进程并不一致,各国对相关税收问题的理解大为迥异,在全球税收规则和征管协调方面的主张必然有所不同。

征税规则如何与现代商业模式相接轨?怎样实现国际税基合理分配?在这些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导致国家间的政策协调举步维艰。

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将营收转移至爱尔兰、卢森堡等低税国家,现行国际税法对此却迟迟无力应对,面对这种尴尬状况,法国希望欧盟层面率先启动数字税计划。

在法国大力推动下,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立法提案,拟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都可以对其境内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

然而,该法案却遭遇爱尔兰、芬兰等企业税率较低的欧盟成员国强烈反对。因此,法国决定先行一步,试图以国内单边立法方式对全球大型数字服务商征收数字税,以此逐渐改变数字经济时代中的全球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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