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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惩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4)

安徽严惩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4)
2020-03-11 11:09:40 安徽商报

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没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垄断货源、哄抬口罩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4项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普通口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罪。通过短信、电话或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扶贫、医疗款物等从严惩处。

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题为《安徽省对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严惩严罚律师详细解读相关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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