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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惩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3)

安徽严惩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3)
2020-03-11 11:09:40 安徽商报

对此,一直关注疫情期间司法审判情况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爱华表示,特殊时期对于利用口罩类犯罪从严惩处,是依法防控,为防疫提供司法保障的需求,疫情发生后,“两高两部”就公布了相关《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王爱华称,疫情防控时期,各单位办案时既考量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而口罩诈骗、口罩涨价扰乱了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影响联防联控部署;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

销售假冒口罩,尤其是假冒医用口罩,造成市民戴上假口罩,起不到防护病毒效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于特殊时期的此类行为我省才会依法从严惩处。

违法经营口罩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王爱华律师称,利用“口罩”行违法之事,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责任,而具体要看口罩是普通口罩还是医用口罩。

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营假冒口罩,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恶意侵权,可按照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山寨口罩”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涉及3类行政处罚

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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