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40周年@社会治理现代化]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的40周年,是这个城市从一个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无名之地蜕变成以创新之城、科技之都、开放高地而闻名的国际大都市的40年。深圳经济特区的崛起,是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生动缩影,也是中国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佐证。
深圳的社会治理探索不仅是治理方式的探索,更是治理体系法治建设的大胆探索。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深圳能在短短的40年里取得如此灿烂的成就,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一开始就在法治建设方面开拓创新,为整个城市的社会治理体系改革走在正确的轨道上保驾护航,为整个城市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40年来,深圳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29项,现行有效168项;制定市政府规章319项,现行有效164项,初步形成了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法规框架。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拥有很多个“第一”,如1980年10月,深港合资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2001年3月,《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颁布,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土地交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被誉为新中国土地使用制度的“第二次革命”;2019年1月,全国首家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揭牌成立,进一步畅通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有破有立、破旧立新。
深圳的社会治理探索在于政府与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在深圳,政府不再是社会全方位的管理者,而是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引航员和服务者。深圳不断摸索出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引导和微观调剂作用。在深圳经历的多次产业变革里,每一次都以“刀刃向内”的决心,果断舍弃和调整阻碍城市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产业,重新规划城市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作用,从最初的初级加工产业进化到目前以自主创新为核心,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着眼于未来新兴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