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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为谋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还聚众与他人斗殴,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陈海涛还隐瞒犯罪前科,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市二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进行时(ID:fzjxs19991227)、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