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立法工作的三个片段(2)

2018-12-17 14:29:41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979年1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同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由彭真担任主任。

法制委员会甫一成立,从招兵买马到投入工作,几乎是在同时进行。不到4个月,法制委员会就拿出了刑法、刑诉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草案。

“我们每天都是夜以继日,从早上8点干到夜里12点以后。每天夜里12点后,我把修改出的稿子送到彭真同志家里。有时夜里12点彭真同志还来看我们。他对送去的稿子连夜进行修改,第二天清晨就把修改后的稿子退回来了。”多年以后,参加法律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对当年的工作经历记忆犹新。

1979年7月,这7部法律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获得通过,成为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

提及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工作,1983年起参与立法工作的乔晓阳表示,这个时期的立法往往带有一种阶段性的特点,就是先把制度建立起来再逐步向前推进。尽管在通过之初依旧存在争议,但这7部法律得到了党和人民很高的评价,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被称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个“法律宣言书”。邓小平同志感叹:“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7部拉开新时期立法工作大幕的法律也经过多次修订。以刑法为例,1979年刑法是192条,1997年修订的刑法变成了452条,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又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2.“现行宪法是新时期立法史上的一座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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