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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6)
2020-07-08 08:28: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关于孔祥柏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孔祥柏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于2018年3月11日被江苏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察机关在行贿人盛某供述行贿行为之后发现孔祥柏涉嫌收受贿赂,后在向孔祥柏核实过程中,孔祥柏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因受贿行为系行贿人供述在先,已经被监察机关所掌握,经监察机关询问后被告人孔祥柏才交代,被告人孔祥柏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要件的规定,其受贿犯罪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孔祥柏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4、杨、孔二人在神农公司不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股东湖南盛世神农公司分红并从中得利,定性贪污还是受贿?

曹丽:贪污罪和受贿罪虽然都是职务犯罪,但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获取财产的方法、占有的财产性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该笔事实如何认定,是定性贪污还是受贿,关键在于杨纪鹏、孔祥柏二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以及二人从盛某处所获取的利益究竟属于二人单位的公款还是属于盛某个人所有并支配的款项。

本案中,杨纪鹏、孔祥柏系国有单位生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人介绍、撮合,两人代表单位与盛某商定,与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南盛世神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神农公司,作为生态公司融资、贷款平台,并由盛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双方各占50%股份。而盛某为了做生态公司的绿化工程以及提供苗木等生意,在神农公司成立尚未盈利之时即与杨纪鹏、孔祥柏私下约定,将其在神农公司的股份,分别给予二人10%股份。

虽然盛某在神农公司成立后,因自己的湖南盛世神农公司未做成生态公司业务便离开神农公司,神农公司实际上由杨纪鹏、孔祥柏二人管理,但其股东身份依然存在,当其以股东的身份提出分红时,杨纪鹏、孔祥柏利用职务便利,两次违规同意分红,第一次分红时只分给了湖南盛世神农公司,没有分给生态公司,当审计部门提出分配方式有问题,盛某又不愿意退出分红款时,杨纪鹏、孔祥柏遂让盛某开具虚假采购苗木发票冲抵分红款,用于应付审计部门;第二次是没有召开股东会,直接通过虚列民工工资套取款项,给盛某分红。表面上看,盛某获取的分红款系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的公款,但事实上盛某作为股东具有分红的权利毋庸置疑,只是杨纪鹏、孔祥柏通过自己的违规行为帮助盛某实现了分红权利。而盛某在两次分红款尚未到账的情况下,即按照事先约定分别给予杨纪鹏、孔祥柏各20万元的好处。该节事实中,从主观方面看,杨纪鹏、孔祥柏不是为了套取公款,而是为盛某违规分红提供帮助。而盛某分别给予二人的20万元系对自己所有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既是兑现了一开始的承诺,更是对杨纪鹏、孔祥柏二人提供帮助的感谢,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因此,杨纪鹏、孔祥柏利用职务便利,为盛某在分红、公司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取盛某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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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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