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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3)
2020-07-08 08:28: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提起公诉】2018年7月6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纪鹏、孔祥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芮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4月26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纪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孔祥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芮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纪鹏、芮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19年8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公款?怎样看待芮某辩护人提出的其与杨、孔二人没有共谋,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以及芮某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汪波:公款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其表现形式多样,最为典型的是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形式。本案中涉及的承兑汇票系有价金融凭证,国有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公款的一种载体,挪用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贴现均使国有资产处于风险之中,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故挪用承兑汇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是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事先共同预谋挪用公款,后经杨纪鹏授意,孔祥柏将承兑汇票交由芮某使用,芮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二审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芮某、杨纪鹏、孔祥柏共同参与了挪用公款犯罪从起意到具体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辩护人提出的未共谋、不是共犯等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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