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2018年7月6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纪鹏、孔祥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芮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4月26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纪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孔祥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芮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纪鹏、芮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19年8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公款?怎样看待芮某辩护人提出的其与杨、孔二人没有共谋,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以及芮某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汪波:公款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其表现形式多样,最为典型的是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形式。本案中涉及的承兑汇票系有价金融凭证,国有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公款的一种载体,挪用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贴现均使国有资产处于风险之中,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故挪用承兑汇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是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事先共同预谋挪用公款,后经杨纪鹏授意,孔祥柏将承兑汇票交由芮某使用,芮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二审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芮某、杨纪鹏、孔祥柏共同参与了挪用公款犯罪从起意到具体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辩护人提出的未共谋、不是共犯等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所涉亲信干政案和受贿案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预计首尔高等法院将两起案件合并重审后,将于本月10日作出宣判。 朴槿惠此前因三桩案件合计获刑32年,眼下正在服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