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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5)
2020-07-08 08:28: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关于第三次受贿数额的认定。第三次挪用公款后,芮某虽然口头约定给予杨纪鹏60万元好处,但杨纪鹏儿子在汇款给芮某75万元后,与芮某签订的股份书面合同的金额、出具的收条总额均为130万元。杨纪鹏与芮某的约定是将第三次的好处费直接转投入股,之后杨纪鹏未向芮某主张5万元尚未支付的问题,芮某也未主动提出给予。因此,杨纪鹏第三次受贿数额应为130万元扣除75万元,即55万元。

3、因挪用公款而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如何看待孔祥柏提出的其收受芮某财物系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不构成受贿的辩解?其是否有自首情节?

刘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纪鹏、孔祥柏、芮某共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此外,因挪用公款被告人杨纪鹏、孔祥柏又实施了受贿行为,被告人芮某又实施了行贿行为,对上述两个行为应该分别进行评价和定罪。

被告人杨纪鹏、孔祥柏与被告人芮某主观上具有行、受贿的合意,杨纪鹏、孔祥柏、芮某共同商量挪用公款,芮某明确表示挪用后会给二人好处,公款挪用出去后的具体运作方式由芮某全盘负责,杨纪鹏和孔祥柏并不参与,挪用公款获利后再由芮某决定何时以及如何给予杨纪鹏、孔祥柏二人何种好处。上述过程并非简单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行为的继续,而是符合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独立的行贿、受贿犯罪,被告人芮某给予杨纪鹏、孔祥柏的钱款应认定为贿赂而非简单的利益分配。综上,被告人杨纪鹏、孔祥柏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芮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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