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4)
2020-07-08 08:28: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法院在量刑时坚持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要素,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芮某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个罪名,其中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为6000万元,且由其具体负责挪用后的营利活动,行贿的犯罪数额为184万元,两个罪名均系自首,一审法院对于两个罪名均减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个刑期是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的,不存在过重的情形。

2、杨纪鹏将第三次挪用公款后芮某口头约定给他的60万元直接转投芮某的项目,至案发时该项目未产生效益也未分红,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数额怎么认定?

张俏: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结合受贿犯罪来讲,受贿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而受贿犯罪是否得逞的认定,应以受贿行为是否已经齐备了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准。本案中,杨纪鹏与孔祥柏、芮某三人商量利用杨、孔二人的职务便利,为芮某挪用公款并收取好处,说明杨纪鹏与芮某有行受贿的合意,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已经具备。客观上杨纪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芮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已完成。杨纪鹏、芮某均承认,芮某口头承诺给杨纪鹏60万元,杨纪鹏主动提出将该60万元连同其第二次收受芮某给予的75万元一起,以入股形式转投芮某项目,并由杨纪鹏儿子与芮某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出资金额为130万元。至此,芮某第三次向杨纪鹏行贿的款项已脱离芮某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杨纪鹏控制之下,杨纪鹏可以据此向芮某提出退出股份收回本金,也可提出参与股份分红,杨纪鹏第三次收受芮某贿赂的客观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